509號解釋真實惡意原則

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,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,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,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,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,始能免

概觀

釋字第509號解釋及真正惡意原則. 對於「言論自由」及「名譽權」之間的衡平, 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引用了美國法上「真正惡意原則」的概念,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,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,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,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。.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64年藉由蘇利文 (Sullivan)一案創設「真正惡意」 (actualmalice)法則

下次,別再誤會「真實惡意原則」了。 釋字509號解釋文:「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,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,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,俾其實現自我、溝通意見、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。

刑法第三百 十條第一項:「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 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」,第二項:「 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」係分別對以言詞或文字、圖畫而誹謗他人者,科予不同之刑罰,為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權益所必要,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尚

真實惡意( 英語: Actual malice ),也譯為真正惡意、實際惡意、實質惡意,美國法律名詞,是美國法院用來規範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的準則之一。 這個原則在1964年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時確立。 2000年7月7日,中華民國 大法官會議發布的釋字第五百零九號解釋案,也採納了這個法則

**T.C. 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之後,許多判決都直接、間接的提到「實質惡意」原則 (actual malice; 也有譯為「實際惡意」原則)。 不過經過臺灣法院「演化」過後的實質惡意原則,似乎與美國法院所說的實質惡意有著不小的差異。之前與M.H.在「讀報新聞」的對話中曾提到這個「偏差」的現象

關 鍵 詞: 媒體爆料;釋字第 509 號;真正惡意原則;合理查證義務;輕率疏忽不在意真實 中文摘要: 臺灣媒體爆料,似乎以為只要有消息來源,即可免於誹謗之責。這或許是對於釋字第 509 號解釋的誤解所致。或有認為,釋字第 509 號引進了美國的真正惡意原則,實際上,其仍然採取較為嚴格的

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,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 509 號解釋意旨”真實惡意原則”?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?及是否符合”公然 = 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”抑或”意圖散布於眾”之要件?

本文從上述兩個思考點出發,先就美國侵害名譽權法作全觀性的評論,針對「真實惡意」原則之發展與適用,以及美國法之優缺點加以探論,再以我國法的角度提出疑問與省思,並與釋字第 509 號解釋及刑法誹謗罪所產生的相關問題,作進一步的比較分析,進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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肆、判決中,於認定構成主觀要件上,多引用司法院大發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 ,則構成本罪;又所謂非法言論,最高法院判決多引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,該號解釋採用美國法中『真實惡意原則』為判斷,其主要係課予行為人對其言論

解釋字號 釋字第 50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9年7月7日 解釋爭點 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?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42 卷 9 期 1-30 頁總統府公報 第 6354 號 4-40 頁守護憲法 60 年 第 61-63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、23 條 ( 36.12.25 )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0、311 條 ( 88.04.21 )

聽起來怪怪的,因為演講者根本在唬爛。. (如果你寫的這些完整傳遞了他的演講內容的話). 509理由書.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:「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. 實者,不罰」,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,其. 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,並非謂行為人

但是,如果要求評論出於100%的確定真實,才能豁免於誹謗罪,未免苛刻(畢竟人很容易受到自己的感官誤導),且對言論自由過分箝制。 是以, 大法官於釋字第509號解釋援引「 真實惡意原則」,如果評論的人依照證據資料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( 所陳述的內容)為真實者」,就足以不罰 。

呂麗慧 中文摘要 當前,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保護衝突時,在我國民事侵害名譽權法上,產生兩個重要的問題:(1) 我國民事侵害名譽權法是否有美國侵害名譽權法上「真實惡意」原則之適用?(2) 我國刑法誹謗罪在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解釋後,是否對民事侵害名譽權法造成改變和影響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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